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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源头治超工作9月21日起执行新标准
来源:厅运管局 发布时间:2016-09-23 11:04:05 浏览量: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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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令)和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的要求,保障9月21日全国治超新政在我省全面实施,厅运管局提前下发通知,对我省源头治超落实新政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一是严格落实《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二是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对矿山、煤矿、水泥厂等货物集散地认真排查,确定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采取视频监控等科技治超方式,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三是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对公安、路政等管理部门抄告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制度,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四是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严格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全面加强治超新政的学习和宣传。认真组织学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并加大对辖区矿山、水泥厂、煤场、砂石料厂等货运源头装载单位的宣传,张贴省交通运输厅和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专项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通告》及有关宣传标语,努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引导源头装载企业及货车驾驶员切实做到合法装载、安全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