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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市汽车租赁行业实行备案制管理
来源:宝鸡市运管处 发布时间:2015-11-13 17:54:00 浏览量: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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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0日起,宝鸡对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实行备案制管理。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需在辖区运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原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租赁业户应及时申请换发。

  近年来,宝鸡市汽车租赁业已经迈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汽车租赁业已经成为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为了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汽车租赁服务,日前,宝鸡市运管处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严格依照国家标准《汽车租赁服务规范》的要求,结合宝鸡实际,下发了《宝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对全市汽车租赁业实行经营备案制度的通知》,备案工作由各县(区)运管所具体负责实施。

  按照规定,自2015年11月10日起,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前往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备案规定的企业配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并对所属从事汽车租赁车辆配发《汽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证》。

  同时,汽车租赁业户原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不适用汽车租赁备案制管理要求,应申请予以换发。换发时间从2015年11月10日开始,于2016年1月31日截止。在规定期限内,持有效许可证件,填写经营备案表,到业户所在辖区运管所换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租赁车辆配发《汽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证》。同时,租赁业户原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废。

  据介绍,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实行备案制管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联合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建立行业间联动机制,开展专项整顿,强化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对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租赁经营的,但未到辖区运管所备案,或不具备从事汽车租赁资质擅自从事经营的,限期整改。对无证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