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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22 15:52:00 浏览量: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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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责任,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不良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依法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厅直事业单位。 

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和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凡有下列违反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机构、人员、设施、经费等落实不到位的;

(二)实施办法、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及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不健全的;

(三)保密审查机制未建立或落实不到位的;

(四)因信息公开工作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时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落实不力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违反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之一者,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照公开目录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未按规定方式、时限公开的;

    (三)公开内容不真实、不详尽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的;

(五)不及时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或超出时限不予答复的;

(六)不及时更新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

(八)对举报、投诉受理、答复不及时的;

(九)违反《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