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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8 15:46:00 浏览量: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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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5号令)、交通运输部及陕西省信息化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是指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系统升级改造及推广应用等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在“统筹设计、资源共享;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约利用、整体提升;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下,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和省厅信息化相关标准,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科学、有序、规范地实施。

  第四条        各单位信息化项目进展和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省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信息化运维资金计划、开展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车购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车辆通行费和其他)全额或部分补助投资的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执行。

  随公路主体工程实施的公路机电工程、随场站建设的信息化工程仍按现行审查程序进行,但其设计方案必须由信息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独立建设的公路机电工程、场站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执行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应按保密部门规定实施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厅科教处承担。

  第七条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信息化的方针政策,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工作;

  (二)审定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

  (三)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决策;

  (四)研究决定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厅规划处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核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及年度计划审核、项目 可行性研究审核、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后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厅科教处作为行业信息化行政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和协调,项目初步设计审核、组织项目验收、标准规范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        厅信息中心作为行业信息化管理单位,受省厅委托负责完成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编制及顶层设计、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开展行业信息化标准规范制订及符合性检查、信息系统安全定级审核及等级保护检查;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的初步审查、技术指导与监督、验收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厅直单位及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应落实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并明确职责,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统筹规划和标准规范制定,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经费列入各单位年度预算。厅信息中心按照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厅科教处统筹、厅规划处审核后,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申报的信息化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

  (二) 对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三个阶段。

  对列入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为两个阶段,即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审查: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的规定(附件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于每年6月底前将项目建议书(含新建、续建和推广项目)上报省厅,经厅信息中心初步审查通过的项目,经厅科教处会厅规划处审核、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或省厅前期工作计划表,按照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规定(附件三),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省厅,经厅信息中心初步审查通过后,由厅规划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按程序审核。对于省厅补助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项目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确定系统的安全等级,开展系统安全方案设计。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要求:对于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中全局性、基础性的重点项目,要求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其他项目要求具有相关资质或类似项目设计经验的单位。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方案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要求》的规定(附件四),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并上报省厅,经厅信息中心初步审查通过后,由厅科教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建设。

  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单位的要求:对于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中全局性、基础性的重点项目,要求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其他项目要求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

  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投资估算。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和其他控制指标进行建设。涉及多单位或部门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牵头单位统一设计并明确各参与单位职责,各参与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分工协作。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招标公告或招标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由厅监察部门、科教处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及发售;评标过程中的专家抽取工作须在厅监察部门、科教处的监督下,从省厅、省发改委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厅监察部门、科教处和建设单位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信息化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全过程,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备省厅并进行公示。(具体招标流程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中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须事先向省厅提交调整报告,厅科教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报告进行审查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交、竣工验收及后评估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应遵循《陕西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竣(交)工验收大纲》(附件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具体验收程序见附件一。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厅科教处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在交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信息系统实现与省交通数据中心信息交换与共享,经厅信息中心检查确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交工验收,且缺陷责任期满,通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可向厅科教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陕西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五)并附相关报告。厅科教处委托厅信息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安全等级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的新建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前需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办理备案手续,完成信息系统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检查;在竣工验收前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整个项目建设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负责向统计、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八条     厅相关处室根据信息化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后评估。后评估结果作为拨付系统运维资金、推广和后续信息化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获得批复并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项目实施资金实际需求向省厅申报预算,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确保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择优排序,审核后纳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项目库,提交省财政厅纳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设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节约投资,提高效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系统运行等阶段,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厅科教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预算控制等情况。对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对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每月27日前)将在建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厅信息中心,厅信息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检查指导项目开展情况,并及时将行业信息化进展情况向省厅相关部门报告。省厅将依据检查监督结果对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运行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运行管理移交使用单位负责。系统使用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不具备相应管理和技术条件的单位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逐级落实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并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项目竣工验收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和工程实际核算,于每年8月底前将项目运行维护计划报厅信息中心,厅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厅审查,并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

  省厅补助投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原则上由信息系统使用单位自行解决,不纳入省厅项目运行维护计划。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安全等级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的已建成信息系统,应分年度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厅信息中心将定期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厅信息中心对项目进展、系统运行、与省交通数据中心信息交换情况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施行,2006年陕西省交通厅制定的《陕西省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工作流程

2.陕西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3.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4.陕西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要求

5.陕西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竣(交)工验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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