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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0 15:39:00 浏览量: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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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运管局、航运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厅外资办,宝汉公司,厅信息中心,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提升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部、省有关统计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1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提升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本省有关统计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分级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交通运输统计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统计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下简称“省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各市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部、省有关统计制度。

  (二)组织制订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制度、规划、指标体系、标准、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等,并督促实施。

  (三)组织汇总、审定、上报、公布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编印统计资料。

  (四)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统计咨询与服务。

  (五)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统计业务培训及考核评比。

  (六)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方法和统计技术研究,改进统计工作手段,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七)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发展实际,组织实施专项调查工作。

  第五条省厅统计工作机构设在厅综合规划处,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厅机关其他处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专项统计工作。

  第六条厅直有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统计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应自觉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统计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全面、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坚持实事求是的职业道德,坚决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统计数据管理

  第九条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是指按国家、省上报表制度以及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统计的行业数据。按种类分为固定资产投资、港口、环境、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交通量、公路通行费征收、公路超限超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与应急保障等数据;按报送频次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数据;按统计方法分为全面统计数据和抽样调查数据。

  第十条厅综合规划处负责按照部、省相关报表制度要求,汇总、审核、上报需省厅直接报送的统计数据,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全面、准确。

  (一)省公路局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全省公路及附属设施基本情况,市(区)交通(运输)局建(监)管的高速、干线及农村公路建设,公路养管、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及交通运输行业公路环境等统计数据。

  (二)厅运管局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全省道路运输综合统计、公路运输站场(含农村客运站)建设及城市客运等统计数据。

  (三)厅航运局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全省水路运输综合统计、港口综合统计及港航设施建设等统计数据。

  (四)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汇总各自管辖的高速公路建设和养管统计数据,分别报送省厅和省公路局。

  (五)其他承担省厅下达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的厅直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并直接报送省厅。

  (六)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全省收费公路(站点)统计数据。

  (七)厅质监站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全省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数据。

  (八)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汇总本辖区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并按渠道上报(上报渠道要求见附表)。

  第十一条按照报表制度要求,需直报交通运输部、省级有关单位的统计数据,由相关单位直接报送,并抄报厅综合规划处备案。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单位要严格执行报表制度,及时、规范上报统计数据,加强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单位领导和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定期整理统计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加强资料管理。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各单位内部印制的统计资料须报厅综合规划处备案。

  第四章统计服务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科学方法,加强统计数据分析,监测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积极开发统计产品,强化统计服务功能,为交通决策和服务社会公众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五条省厅建立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制度,以季度为频次,重点对每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的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召开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季度分析会,会议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

  第十六条厅机关各处室按照职责范围认真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出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提交处室分析材料并参加经济运行情况季度分析会。

  第十七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定期向厅综合规划处报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季度分析报告于季后3个工作日上报,年度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30日前上报。

  第十八条省厅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季度分析会议情况,汇总、分析有关的行业运行统计数据和材料,撰写全省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的框架内容。

  (一)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态势与特点。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客货运输生产形势及变化特点、公路通行费征收、安全和应急、环境保护和行业改革等情况。

  (二)交通运输经济运行中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发展趋势预测。根据当前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对未来一定时期的行业发展态势进行定性或定量判断,并预测主要指标。

  (四)下阶段工作及措施建议。

  第五章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条为了全面提高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省厅每年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考核与评比。考核评比内容包括:统计基础工作、数据报送形式和时效、数据报送质量、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实行数据质量分级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统计数据的质量抽查,确保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对上报数据质量差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对造成重大数据问题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省厅对能够全面、及时、准确提供统计资料和开展统计分析,在统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由省厅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单位和监察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统计工作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三)妨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