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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内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产品运输实行高速公路计重通行费优惠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08 15:37:00 浏览量: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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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优势、调结构、上水平”总体部署,落实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各项政策措施,根据省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实行载货类机动车记重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0〕55号)要求,经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定,对我省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产品外运实行高速公路记重通行费优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通行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

  (一)本省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

  (二)常年生产大件不可解体产品;

  (三)产品具有国家及世界先进水平。

  二、骨干企业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企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递交申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对申请企业现场考察后,如符合条件则将其列入陕西省装备制造业通行优惠骨干企业名单,并享受高速公路记重通行费有关优惠政策。

  三、通行费优惠标准

  骨干企业产品外运时,超限认定标准以内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超出部分按现行费率政策计收。

  四、通行费优惠方式

  被列入陕西省装备制造业通行费优惠骨干企业名单,享受高速公路记重通行费优惠的骨干企业每月向省公路局报送超限运输计划,车货总重120吨以下的运输,经省公路局审核后,如符合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条件,以月为单位分批次向骨干企业发放带有专用标记的超限运输通行证以及超限运输核准单。车货总重120吨以上的运输,由省公路局按照现行超限运输许可有关规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证一办。最大限度服务骨干企业产品运输。

  骨干企业产品外运时,运输车辆按现行费率现场缴纳高速公路计重通行费。每季度由骨干企业持超限运输通行证和通行费票据,按照实际运输量在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统一结算,返还通行费优惠部分。

  五、其他要求

  (一)此优惠政策仅限骨干企业产品外运车辆享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伪造证件、票据等手段骗取超限运输通行证或优惠通行费。

  (二)如发现骨干企业利用此优惠政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牟利,将该企业从享受通行费优惠骨干企业名单中除名,不再享受通行费优惠。

  (三)省公路局应尽快制定对骨干企业实行超限运输许可“一站式服务”的实施办法,简化审批流程;监护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组织多车单趟同行,收取监护费用时,应按照实际里程计算,以支持骨干企业发展。

  (四)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依据现行高速公路通行费管理有关规定,尽快出台通行费优惠部分返还操作流程和相关管理规定。

  (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享受通行费优惠骨干企业名单进行审核,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六)通行费优惠有关政策由省装备制造业大件运输协调服务小组解释。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