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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十天高速公路安康至汉中段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9 15:24:00 浏览量: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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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安康至汉中段起于安康市建民镇安康西互通式立交,接在建的鄂陕界至安康高速公路,途经汉阴、石泉、西乡、止于汉中城固县谢家营,接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和拟建的汉中至陕甘界公路,全长188.069km。为加强十天高速公路安康至汉中段安全管理,有效防止隧道内交通、爆炸、火灾等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通行该路段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车辆通过该路段隧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携带安全有效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等)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

  (三)所有车辆在该路段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或低于所限速度;

  (四)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

  (五)禁止在隧道内超车、逆向行驶、停车、倒车、掉头和停车上下人。

  三、车辆在隧道内发生故障,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紧急停车带,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报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

  四、禁止下列车辆通行该路段:

  (一)非机动车辆;

  (二)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

  (三)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

  (四)排放废气超量或有抛、冒、滴、漏等现象有碍隧道环境卫生的车辆;

  (五)非法超限超载车辆。

  五、禁止司乘人员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六、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该路段通行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倒车、逆行、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二)抛撒载运物品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机动车发生故障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五)在该路段未按规定时速行驶的;

  (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七、机动车油污路面、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由交通路政部门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告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安康至汉中段。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