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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8 15:23:00 浏览量: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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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六条 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包括同时参与高速、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七条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仅参与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负责对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厅质监站、省公路局。

  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厅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省公路局将相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厅质监站后不再评价。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公示,于3月底前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三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现场管理机构结合项目日常管理进行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项目日常管理情况,现场管理机构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并报项目法人或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或市交通运输局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项目缺陷责任期内有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相应标准扣分。项目建设中和通车运营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定为D级。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信用评价信息报送。招标人、项目法人、市交通运输局将信用评价信息按管理职责分别报送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其中,招投标行为评价应在每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后报送。履约行为评价、其他行为评价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两次报送。

  

五)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审定,由厅质监站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厅质监站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省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优先应用于本省公路建设市场。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我省时,其等级可参照从业单位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A级。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情况对待确定,但不得高于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3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