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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费公路偷逃通行费车辆监控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8 15:18:00 浏览量: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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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防范和遏制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依据《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其收费单位(以下统称“公路收费机构”)在收费管理过程中,对按照《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查实具有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简称“逃费行为”)所涉及的车辆,按程序录入逃费车辆信息库,利用技术手段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和管理,形成防范遏制逃费行为和后续补费长效机制。

  第三条 依托现有联网收费系统,建立全省逃费车辆信息数据库。信息库分为全省路网逃费车辆信息库和路段(区域)逃费车辆信息库,分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逃费车辆基本信息包括:

  (一)基本特征。即车辆过站时间、收费路段(本路段、跨行路段)、收费站、车道;车牌号、车型、车牌颜色、车辆颜色;

  (二)事件描述。对逃费行为整个过程进行调查核实登记;

  (三)逃费认定。即逃费类型、逃费次数、逃费金额统计;

  (四)稽查处理。依据《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等规定,由公路收费机构做出的稽查处理结果。

  第五条 逃费行为是指收费公路使用者采用欺骗手段,不交或少交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其主要类型有:

  (一)通过倒换收费公路车辆通行卡、车辆或车辆牌证等方式减少计费里程少交或不交公路车辆通行费;

  (二)使用器具或隐蔽性手段减轻车辆实际计费重量少交公路车辆通行费;

  (三)使用伪造、变造、盗窃、借用的车辆牌证或收费公路车辆通行卡以及非现金缴费卡少交或不交公路车辆通行费;

  (四)使用伪造、变造、盗窃、借用的免交通行费车辆牌证或免费凭证不交公路车辆通行费;

  (五)超出国家和我省规定免交通行费区域范围,改变使用性质、变更所有人或使用人不交公路车辆通行费;

  (六)假冒运输鲜活农产品、抢险救灾物品等不交公路车辆通行费;

  (七)采用跟车闯站、直接闯站等形式不交车辆通行费;

  (八)通过故意堵道、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其他扰乱收费经营管理秩序活动等暴力手段不交通行费;

  (九)采用其他欺骗手段不交或少交公路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在偷逃通行费车辆监控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公路收费机构申报录入路网逃费车辆信息的汇总和审查;

  (二)负责路网逃费车辆信息发布。

  第七条 公路收费机构在偷逃通行费车辆监控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收费公路使用者偷逃通行费行为的认定和查实;

  (二)负责逃费车辆信息登记;

  (三)负责路段(区域)逃费车辆信息录入;

  (四)负责路网逃费车辆信息录入及上传。

  第八条 对按照《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查实具有逃费行为所涉及的车辆,公路收费机构可将其列入路段(区域)逃费车辆信息库,对情节严重的以及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跨路段逃费车辆可申报录入全省路网逃费车辆信息库。

  第九条 对列入路段逃费车辆信息库的车辆,公路收费机构可利用联网收费系统对其实施以下监控管理。

  (一)车辆驶入收费站时,系统将自动报警提示,提醒收费人员重点校验核查;

  (二)根据《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发现逃费车辆第二次出现逃费行为,可在10日内拒绝其通行管辖收费公路;发现逃费车辆出现三次及以上逃费行为的,每发现1次,追增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1个月的期限。

  第十条 对列入路网逃费车辆信息库的车辆,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监控管理外,还可实施以下管理。

  (一)对闯站、假冒类逃费车辆,公路收费机构按其逃费记录追缴累计逃缴通行费,追缴收入计入追缴单位通行费收入;

  (二)闯站车辆补交通行费后,由查处该车的收费站根据其逃费信息确定拒绝通行期限后,上报录入路网逃费车辆信息库;

  (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款偷逃通行费的车辆,自查处之日起取消其在我省境内两年享受减免政策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路收费机构对按照《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查处的逃费车辆,按程序录入逃费车辆信息库。

  (一)收费单位对发现并查处的逃费车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现场填写《稽查处理意见书》;

  2、填写《陕西省收费公路逃费车辆信息登记表》(附后);

  3、《陕西省收费公路逃费车辆信息登记表》经收费单位审核后,于当日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稽查管理部门;

  4、备份数据图像、录像等证据(数据存放时间不低于一年)。

  (二)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接到收费单位上报的逃费车辆信息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审核收费单位上报的《陕西省收费公路逃费车辆信息登记表》;

  2、《陕西省收费公路逃费车辆信息登记表》经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审批后,由监控部门负责录入逃费车辆信息库;

  3、备份收费单位提供的逃费车辆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收费经营管理单位须于查处逃费车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路段(区域)逃费车辆信息录入和下发工作。

  对确需录入路网逃费车辆信息库的车辆,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填报《陕西省收费公路逃费车辆信息登记表》;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自收到《陕西省收费公路逃费车辆信息登记表》2个工作日内完成路网逃费车辆信息的审查录入和下发工作。

  第十三条 列入路段逃费车辆信息库的车辆,公路收费机构可视其逃费行为严重程度设定监管期限,自录入信息库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系统将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 列入路网逃费车辆信息库的车辆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

  (一)闯站车辆补缴所欠通行费后,自录入信息库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现第二次逃费行为的;

  (二)取消其在我省境内享受减免政策的权利期满的;

  (三)其他列入路网逃费车辆信息库的车辆自录入信息库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系统将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 公路收费机构应建立健全对逃费行为认定信息保存制度,认定信息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图片、图像。并按照要求上传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报送的逃费车辆信息要做到客观、准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因工作疏忽造成信息失真、失实的,信息报送单位要承担失责责任。

  第十七条 公路收费机构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陕西省收费公路逃费车辆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