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项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二、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
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四、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普通程序处罚流程
(一)巡查检查发现、举报投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
(二)符合立案标准的,填写《立案登记表》报批;
(三)调查取证,两名以上(含)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四)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
(五)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六)拟处罚的,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七)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八)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九)属于重大案件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十)作出处理决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一)执行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六、行政强制措施相关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七、投诉渠道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举报电话:12328、12345。
八、救济途径
(一)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出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0912-6199819。
相关文件: